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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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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1月1目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 《中国贵金属》 2017年第6期8-9,共2页 China Precious Me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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