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的通过,意味立法者做了两个不可逆的重大决定,一是制订民法典,二是必须是一部体系严谨、告别部门化民法的法典。以三年的时间完成各分编,虽然是相当艰巨的工程,但以大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这样一部同时可为自治和管制制度装备的大民法,几乎也是唯一的选择。就其内容而言,相当清楚地刻画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增加德国民法典所无的基本原则规定,也有相当重大的意义。不过大醇小疵毕竟难免,比如某些《民法通则》规定的移入,显示对延续通则仍有不必要的罣碍,法人部分的类型化显示体系思维的不周延,而某些章节的处理又可看出提取公因式的法典技术还有改善空间。结构上最大的缺漏恐怕是法律行为的体系刻意规避负担和处分的二分,有让以总则冠顶的美意打折扣之虞。但无论如何,法典编纂的工作已不容等待,这一步跨出去,海阔天空。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3期71-89,共19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