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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环境保护法第65条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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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的形态立法模式有两种,其一是一般条款模式,其二是递进列举式。环境保护法第65条之连带责任是为环境污染人与环境服务机构共同侵权所致,但其具体的侵权行为形态不同,宜采用递进列举式以分析,侵权形态分别为:环境污染人为"直接侵害权利"型和环境服务机构"违法保护他人法律致害"型。
作者 周宇 邹雄
机构地区 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17-20,共4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立法研究(项目号:82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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