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全国部分地方,尤其是设区的地级市相继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本来分散在各个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集中统一行使,提高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效率,但是由于组建时间不长,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履行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却没有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权,导致对一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投标企业投鼠忌器,有的从轻处罚,有的甚至不予处罚,对违规企业难以有效管制。今天,笔者想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在没有行政处罚权的情况下,如何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管制。
出处
《招标与投标》
2017年第7期20-23,共4页
Tendering and Bid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