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的三大诉讼法证明标准都是"确实充分",追求客观真实,而目前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都有确立程序公正观下"法律真实"标准的趋势。我国也从立法上向这种标准演进,使得程序公正的观念逐步确立起来,程序公正观下的证明标准有其效率和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但我国的举证制度所确立的"证据失权"制度对实体公正又造成严重的冲击。本文对世界两大法系及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制度进行论述,并提出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修正。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7年第7期18-20,30,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