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过程的联防联控机制,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京津冀地区的雾霾有愈发加重的趋势。问题不仅在于在联防联控机制中缺乏强有力的执法主体,还在于重点防控地区的各省市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因而要摆脱联防联控机制的困境,就必须进行区域协调立法,充分考虑防控区域内各省市的正当利益,对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作出贡献的地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生态补偿,以协调地方利益之争。同时还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使多种社会主体都可以对损害大气质量的环境污染行为提起诉讼,以强化社会监督。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7年第8期74-76,共3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地方法治建设先导区构建研究"(编号:2015SJD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