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行法律对重新评审的规定,认定重新评审不仅是又一次评审程序的启动,更是对原评审结果的否定。须先审查确定原评审结果属于法定例外情形方可认定重新评审。因此该认定主体绝不能简单理解为组织者或者管理者,弥补现行法律对认定主体的空白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价值导向,可以选择评审委员会作为认定重新评审的主体。从监管部门认定重新评审的困境以及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优势来看,这种选择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7年第6期70-75,共6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