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网络时代,应当确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轨运行的刑法理念,合理把握网络服务行为刑法规制的限度和范围。《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与其说是"共犯正犯化",不如说是"从犯主犯化",即帮助行为从"从犯"上升为"主犯",受到更为严重的刑法否定评价和刑罚处罚。该条第3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意味着"以刑定罪",在不同罪名之间形成刑罚轻重的层次。运用"二次违法性"和"共同犯罪脱离"的理论,可以实现网络帮助行为非犯罪化的效果。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0-66,共7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B147)
2016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的刑事规制研究"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