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以被数据化。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政府在收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上变得更为广泛,在收集途径上变得更为多元,在收集和处理方式上变得更为多样。这些改变导致政府行使收集、处理信息的权力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急需解决。对于政府信息形成权,需要区分其不同的行使方式,从行使的原则、程序和审查监管等方面加以规范。当政府信息形成权造成损害时,公民具有异议、复议、起诉和求偿的权利。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3-89,共7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