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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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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严重超员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该罪的保护法益仅为校车、旅客运输车辆内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是指经营、开展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但不需要以此为业,也不要求具有盈利目的。"校车",是指接送学生、老师上下学(班)等的车辆,不应限定为"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旅客运输",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使旅客进行位置移动的行为,不应将公交车排除在"旅客运输"之外。公安部试行立案标准中,对"严重超速"和"严重超员"的计算方式不够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根据超速比例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判断是否属于严重超速;货车等不具有客运资格的车辆违规载客的,应当根据载客人数、车辆容积、车况和安全措施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严重超员。
作者 刘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1期22-25,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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