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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证据的客观化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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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是所谓"对合犯罪",这就决定了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往往是定案的主要依据,由此形成贿赂犯罪证据体系及审查机制的主观性较强的特征,难以充分实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客观化的修补机制,以保障办案质量。
作者 龙宗智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1期74-74,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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