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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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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出处 《税收征纳》 2017年第5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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