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第五条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出处 《税收征纳》 2017年第5期32-32,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