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均获得立法权,新一轮的地方立法争先恐后地进行。地方立法积极性的动因源于提供依法管理的依据,适应因地制宜的需要,固化地方部门利益的希冀和利益集团的游说。对地方立法需要从符合本地实际、彰显地方特色、避免部门利益固化、加强可操作性等方面加以引导,才能达到《立法法》授权的目的。
出处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45-47,共3页
Journal of Shengli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