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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教官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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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实行教官制的意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训练条令》)第31条规定:"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再结合该《训练条令》第33条关于"教官实行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到,担任教官的基本条件应当包含:(1)具备人民警察身份;(2)取得担任教官的职业资格;
作者 王少臣
出处 《公安教育》 2017年第6期23-26,共4页
基金 2015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教官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2015LLYJLNST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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