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合作社不同于企业,企业天然地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农民合作社作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基本目标,合作制度的安排具有显著的益贫性特征。因此,合作社与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其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和明显的社会功能。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第7期40-40,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基金
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项目(2017RWYB18)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入选计划项目
陕西省农业协同创新与推广联盟2017年软科学项目(LMZD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