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和吸收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也为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偶尔失足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然而,因该制度尚存在不少缺陷,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冷遇",并未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因此,亟须从各方面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之真正发挥作用。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71-77,共7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