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号文件提出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再分离,形成"三权分置"的格局,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这里就涉及物权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与还没物权化的土地经营权,随着土地经营权的反复提出以及实践中试点地区的多次应用,在法律上依然没有对它的定性以及它的权能、流转方面进行规定,所以农村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法律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法律构造必要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论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抵押、继承、入股),突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诸多限制,一是身份上的限制,二是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入股。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8期90-93,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规则研究"(ACYC201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