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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刑法立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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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光权在《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撰文《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说,晚近中国刑法立法的突出特点是:1.拓宽新领域。(1)增设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有关的犯罪,成倍地扩大处罚范围;(2)将某些预备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3)增设大量法定较低、涉及社会面管控的轻罪,将许多原来以劳动教养处理的行为轻罪化。2.转变法益观。一方面,刑法从消极的法益保护——有法益受到侵害时,刑罚权才能启动,转变为积极的法益保护——立法上积极评估未来可能出现的法益侵害并及时跟进,确立相对较低的行为“入刑”标准;另一方面,针对某种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设置罪刑规范,从重视法益实害转向重视法益的抽象危险,从注重保护个人法益转向重视公共法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3.增加新手段。晚近刑法立法可谓刚柔相济。“刚”表现为处罚严厉化:(1)对死缓犯的减刑幅度缩小;(2)增设了限制减刑制度,同时,被限制减刑的罪犯,
出处 《中国监狱学刊》 2016年第6期153-153,共1页 China Prison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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