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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将对10类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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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人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日之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通过后,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通知》强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出处 《内蒙古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2017年第5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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