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一份专门为著作权法规定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文件,为视障者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文中对《马拉喀什条约》以及各国具体实践进行了分析,通过进行比较研究发现我国《著作权法》存在主体、客体范围限制和被授权实体界定不明的障碍,以及在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技术措施规避的滥用难题。我国在吸取各国实践经验构建视障者权利保护的过程中,首先应适当扩大视障者权的主体及客体范围,其次明确对"被授权实体"的界定及扩大范围,在明确被授权实体承担确认受益人身份的义务的同时,协调合理使用与技术措施规避之间的关系,以此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提供法律依据。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7期81-8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