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司法机关进行违完审查的模式在违宪审查实践中独树一帜,这种模式也逐渐被各国认可,但也有部分国家比如中国对构建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一定误区。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分为宪法的至上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人权保障三个方面。宪法的至上性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性前提,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合理依据,人权保障是通常司法审查得以启动的原因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目的。中国对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误区主要是对本国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缺乏正确认识。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7期84-8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