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些地方政府为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通过司法机关对信访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对照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和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律解释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即使向政府索要财物,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信访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过程中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对于非法信访行为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依,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若把政府认定为信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与法、情、理均不相容,有损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25-31,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