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犯罪现象中被害人身份复杂、行为多样及考察标准不一等因素制约,被害人在刑法教义学中一直缺乏应有的重视,被害人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偶然和专断。因此,运用类型学思维在刑法教义学的框架内探求被害人影响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政策的制度性进路和规范化限制,就成了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被害人根据其人身特征可划分为自然犯中的被害人和法定犯中的被害人,暴力犯罪被害人和经济犯罪被害人,亲告罪被害人和公诉罪被害人,未成年、女性和老年犯罪被害人等四类,对于不同的主体类别应当给予不同的刑法评价;被害人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被害前行为和被害后行为两类,对于不同的行为类型应当配给不同的刑事责任。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7-93,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集资犯罪群体性事件的刑法防控研究"(项目编号:SK2016A027)
安徽科技学院稳定人才项目"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政策治理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