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环境警察制度是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它的建立对于维护国家环境秩序,保卫国家环境安全,震慑、遏制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哲学视角观之,环境警察制度就其本质来说属于历史、关系和规范的范畴。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及独立性。环境警察制度的具体形式、具体内容以及能否发挥相应的作用有着强烈的主观性,即体现为环境警察制度的可选择性及可设计性。在此前提下我国环境警察制度必须找准其定位,才能切实发挥其在国家环境监管体系中无以替代的作用。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28-134,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环境法治视野下环境警察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BFX1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