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相对刑法第382条而言,不属于"注意"规范,两者之间应属犯罪对象上的补充与被补充的关系。职务的廉洁性应是贪污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故行为人所侵犯的法益是集体财产权还是其他财产权,并不能成为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标准。基于职务行为取得对财物的直接或是间接的控制权方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的伊始。在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至个体村民之前,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相应征地补偿款项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2期69-74,共6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