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权最早诞生于古罗马法,是权利的基本救济手段,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诉权逐渐被视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保障。诉权具有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被侵犯性和普遍性等人权特性,因此在宪法中构建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保障基本权利和制约公权力。构建诉权保障体系,一方面需要在宪法中对诉权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起诉权、上诉权和再审诉权,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作为救济权的诉权进行救济。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