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24日12时,国家防总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决定将防汛IV级应急响应提升至Ⅲ级,向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长江、珠江、太湖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强化预测预报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细化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各项措施。
出处
《中国水利》
2017年第13期I0003-I0003,共1页
China Water 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