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触及宪法上"人大+一府两院"国家机构之稳定结构,但暂时并未诉诸宪法修改,称之为"宪制改革试验"或许更为妥当。在"改革突破论"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论"的发展背景之下,此项改革试验的启动必须通过授权获得宪法正当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宪制改革试验,无论在宪法文本上还是近五年的政法惯例之中,皆没有规范支持。唯全国人大方可进行此类授权,但其也不得授权改革试验不可变更之宪制,不得授权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改革试验,不得进行"空白支票式的授权"。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3-15,共1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