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退休人员再就业实际上是劳动力资源需求多样化体现,退休人员在退休之后,自身具有较强就业意愿。退休人员作为重要就业群体,理应受到保护,但是大部分退休人员并没有享受应有的工资待遇。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途径简单,养老保险和经济发展之间有紧密关联,我国虽然制定了大量优惠政策,但是市场物价上升,退休人员生活依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造成部分退休工作人员再就业的目的就是维持生计。从法律层面来说,退休人员再就业所能够获取的工资报酬较低,无法满足退休人员日常生活实际需求。所以,劳动法律内容需要与社会关系相结合,并且为社会关系给予法律上的回应,拓宽劳动法律保护范围,有效对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进行保护。
出处
《人力资源管理》
2017年第7期153-155,共3页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