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教制度的止废可谓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完善公民人身权利司法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劳教制度废止之后原来本应受其保护的社会秩序和普遍权利安全性也会同时失去保障,所以这中间出现的治理真空就有必要进行修复。这就要求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要设置出一套替代制度,既要满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机能,使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又要遵循适度原则,满足处罚的必要性和比例性,维护被处遇对象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替代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2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