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贿犯罪作为贪利性犯罪,本质上不能脱离"贪利性"。《刑法修正案[九]》将罚金刑引入贪贿犯罪,填补了贪贿犯罪一直以来罚金刑缺位的刑罚断层。罚金刑是威慑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当前贪贿犯罪罚金刑的立法框架下,罚金刑对贪贿犯罪的威慑效能有限,除受限于立法外,司法对接也存在诸多障碍因素。立足威慑理论,罚金刑最佳的威慑效应要求立法和司法均适应威慑理论机制,即在立法层面,修正贪贿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在司法层面,从罚金刑的适用到执行坚持理性司法。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69-76,共8页
Tribune of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