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乡土社会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如何对农民的利益进行保障,如何达到政府的项目实施要求效果,如何实现外部投资者的投资目的,需要有适格主体对项目进行整体统筹安排。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市场化的主体通过公司化治理模式具有达成这一目标的制度与现实基础。通过公司章程,将村民作为股东、村干部作为董事会成员,引入外部投资者,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下开展项目,一方面可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顺利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另一方面也从主体因素切实保障"三农"利益,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重要补充。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86-93,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