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具有合宪性和正当性,但具体的监督方式尚未完善实有必要予以改进。检察督促令方式是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的补充和创新,其理论的正当性来源于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督促令的内在优势、实践试点和学理分析以及监察和检察体制的改革,使其实施具有了可行性。在改进的方向上应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予以构建,其中检察建议可适用于一般轻微违法作为,纠正违法通知可适用于情节较重违法作为,检察督促令适用于不主动履职、不依法起诉、不落实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的行为。当上述监督方式均不奏效时,应适用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8-155,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齐鲁工业大学2016年人文社科校级规划重点项目"裁执分离视阈下非诉行政执行问题研究"(SKXMZ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