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该制度不符合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改革的精神:不利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不利于建立并落实司法责任制;也不利于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因此,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之际,应当取消此项制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8-15,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研究>(项目编号:JJD820016)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