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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民族习惯法 专栏主持人手记(六十五):习惯的力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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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作为群体生活的动物,规范是其交往行为之必须。但规范并非必然是人们有意安排的结果,反之,实践中其往往是人们在交往行为的过程中自然长成的。自然长成不是说这种规范没有凝结人类的智虑,事实上,只要是能够在一定社群中流传久远、行之有效的规范,就一定凝结了社群全体成员的智虑。自然长成也并不是说这样的规范只适合于传统社会、简单社会、封闭社会或者所谓小型社会。是否传统、简单、封闭或者小型,乃是一个和人们整体的认知能力与技术工具相关的话题。在人们整体认知能力有限、技术工具落后的背景下,今之所谓传统社会,或许是昨之现代社会;今之所谓简单社会,或许是昨之复杂社会;今之所谓封闭社会,或许是昨之开放社会;今之所谓小型社会,或许是昨之大型社会。因此,不去勾连不同时代的主体之认识能力及其技术工具,纯以今人观点看待往昔,或许有助于给“一切历史都是"-3代史”做注脚,但并不能说明自然长成之规则的适用领域。上述想当然,不过是用语言工具对人类行程的类型化、切片化,它并不能开显、呈现人类行程之全貌。更何况自然长成的不少规范,即便在今人眼中的现代社会、复杂社会、开放社会和大型社会中,仍行之有效。譬如孝道规范,春节规范、端午规范等等。这种自然长成的规范,或以行为表达,或以语言表达,或以文字表达。无论其采用何种表达工具,人们对它的命名,盖称之为习惯。
作者 谢晖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6-16,共1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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