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民族地区存在一种"法律规避"的现象。法律规避的实质是对国家正式法律的回避。这表明,作为一种正式制度规则,尽管国家制定法已经推进到民族地区,但是,作为非正式制度规则的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依然有着重要影响,事实上发挥着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这样一来,民族地区实际存在着一种二元的法律秩序格局:以国家制定法为代表形成的正式法律秩序和以民族习惯法为代表形成的非正式法律秩序。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这两种制度规则如果不能形成合力,民族习惯法就会对国家制定法造成冲击,这对我国法治建设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我们需要探索两种制度规则之间的合作路径,使这两种制度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法治秩序,才能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7-31,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新疆高校重点人文社科基地课题<哈萨克习惯法对当今哈萨克人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XJEDU080113C08)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