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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上限提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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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本刊讯
出处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7年第7期6-6,共1页 Construction Wall Innovation & Building Energy-Sa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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