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韩国,公共作品是指"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在职务中制作的,或是其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的作品"。公共作品有别于其他作品之处在于其制作主体的特殊性,公共作品由公共机构制作完成,其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财产权。正是公共作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律有必要对其著作财产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在此方面,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导入的公共作品自由利用条款便是例证。韩国的做法或可为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某些参考和借鉴。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19-122,共4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