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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达成新的货物买卖合同并履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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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2月10日,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向某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2013年12月24日,某区旅游局(甲方,简称“区旅游局”)与甲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置该区文化馆(简称“区文化馆”)二馆办公家具一批,并对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77372元。
作者 杨燚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7年第6期65-66,共2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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