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从1995年开始,我国在35个大中城市分期分批地组建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国家又批准苏州等60个经济比较发达的二级城市开始组建合作银行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北京、上海、南京、石家庄、济南、深圳六家城市合作银行相继开业.城市合作银行由地方财政、企业、城市居民入股组成,包括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与地方财政信用.其性质为地方性股份商业银行.一般由地方财政控股,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原城市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取消,其债权债务转为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在改组城市信用社和地方财政信用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是发展合作银行体系的一个部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我国城市信用社发展的必然归宿.
出处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7年第2期27-29,38,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