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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地方税税收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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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拟结合当前理论研究的动向,对地方税税权的划分再作一番探讨.一、问题的提出当前,理论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的研究相当多,笔者认为,有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值得认真考虑.一是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所涉及的税种应不应该包括中央税.从目前理论研究的动向来看,大多包括了中央税.事实上,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税并不存在税权划分问题,因而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所涉及的税种不应包括中央税.这里有必要从理论上明晰“划分”的真正内涵.一项经济权利,同划分联系起来,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级次,而中央税在政府主体上只有中央一级,其税权都在中央,与地方无关,因此谈不上在两者之间的划分问题.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税制的改革调整,中央税所含税种是变化的,因此不存在税权划分的税种也是变化的.但是,中央税不存在税权划分问题是始终不变的.基于如上分析,谈税权划分,其所涉及的税种只能是地方税和共享税.
作者 周继良 王珏
出处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8年第3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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