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4-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