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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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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处
《商业会计》
2017年第13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微利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财政部
财税
缴纳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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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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