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1年上市公司开始和PE联合设立并购基金以来,"上市公司+PE"并购基金的控制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并报表主体识别问题,一直困扰着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同仁。这不仅是会计处理的需要,也是控制并购基金风险、保护其他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以下简称LP)利益的基本要求。文章从CAS 33关于控制的定义、判断条件及其会计处理,结合并购基金的发起目的、上市公司权益份额、治理结构、投资决策等特征,分析了"上市公司+PE"并购基金的合并报表主体选择、豁免情况等问题。
出处
《商业会计》
2017年第13期22-24,共3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