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民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为实现司法民主,选任制度必须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实践中"精英化"、任职"固定化"以及随机抽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种种问题暴露了陪审制度在任职资格及选任程序中尚存不足的问题,极大地限制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现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重视任职资格及选任程序的完善,使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拥有平等的机会有序参与司法活动,从而让人民陪审制度承载更多在推进司法民主方面的作用。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1期57-65,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