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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位继承制度及增设之必要性分析——从我国《民法典》编纂之制度取舍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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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后位继承制度自罗马法之遗赠制度演化而来,是为遗产利益归属之博弈的历史产物。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归属的确定在死后经后位继承制度仍可实现,盖自由意志之表现。后位继承制度中主体间的权利属性与地位亦有区别,后位继承人的期待权最为特殊。在条件未成就或时间未到来之前,因牵涉前位继承人之"善意推定",后位继承人的权利易被侵犯,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尤其重要;于此之后,受让人的"善意"亦与后位继承人权利的二重让与有着千丝万缕之联系。为实现法的秩序与效率价值,在《民法典》编纂进程中增设后位继承制度的同时顺势进行改革,为建立完善的后位继承制度奠定基础,不仅是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篇修正中当完成的任务,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趋势。
作者 徐紫薇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1期75-83,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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