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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再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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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仍存在基本理论不清的状况。就股权变动模式而言,应该以意思主义为要;从适用范围观之,应以"登记错误"为一般框架,并剔除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或严格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限制适用)以及股权受到章程和同意权、先买权限制的情形;考究权利外观,股权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基础薄弱,信赖利益较低,应借鉴德国商法理论引入可归责性的考量因素和时间推定制度,以更好的衡平交易双方利益。
作者 于焕超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1期112-121,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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