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立法最主要的障碍在于行政性垄断。行政权力的介入妨碍了电力市场的发育,妨碍了全国性大市场的形成,同时保护了部分企业利益并使其形成垄断,损害了消费者及其他参与方利益,阻碍了电力市场改革的进程。中国的电力监管改革和立法应遵循反垄断的原则,规则治理(而非行政治理)的原则,立法保障的原则,仲裁在先的原则,适当前瞻的原则。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引入竞争机制后的电力行业进行监管,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突破。电监会没有专门执法力量,势必影响到电力法规的实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和国内劳动纠纷仲裁经验,授予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之间经济纠纷的裁决权,并使其成为司法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