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中国的司法活动,以实现情与罪的和谐为最终追求目标。通过实际的律例变迁与审判案例,展现清代中国中央司法机构处理"因奸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具体运作实际。律例规定与司法裁判基于犯罪对象的不同,相应处以犯案之人以轻重程度不同的刑罚处罚。具体表现为对良妇犯奸,常规刑罚皆为死刑;相反,对奸妇犯奸,常规刑罚皆为减死一等的杖流刑。人命大案,造成官方对生命态度产生如此差异的动机——礼法教化如何影响案件量刑亦是国家立法需要思考的问题。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第3期119-132,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